第四十六条对违法违规的养老保险经营活动负有直接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规责任人,尚未构成犯罪的,中国保监会视不同情况予以警告、责令撤换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保险机构经营给付确定型的团体养老保险业务和企业年金业务时,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保险机构经营不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年金保险业务,依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修订。
本办法施行前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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