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能型养老保险产品的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年度缴费记录、给付记录、账户增减变动记录、结算利息等相关信息。
投资连结型养老保险产品的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年度缴费记录、给付记录、账户增减变动记录、资产投资收益情况及年度末保单资产投资组合等相关信息。
第五章企业年金
第二十四条保险机构经办企业年金受托业务,必须与委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明确保险机构的法定受托职责。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受托合同的约定,选择合格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
第二十五条企业年金产品不得向委托人保证投资回报率。
第二十六条保险机构经办企业年金业务,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确定资产的投资范围和资产配置比例,投资范围和资产配置比例不得违反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有关规定和保险资金投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对于个人有投资选择权的企业年金业务,在受益人退休年龄前五年内,保险机构原则上不得让受益人选择高风险的投资组合。
如受益人确有需要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应当向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由经办机构的合规负责人签字确认,声明保险机构对客户不存在误导行为。
第二十八条保险机构经办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审慎的资产投资原则,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第二十九条保险机构经办企业年金受托业务,应当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每年至少要提交一次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必须在年度结束后六十天内提交,年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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