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委任合规负责人对养老保险事务的合规性负责,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保险公司委任的合规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三)具有三年以上国内人寿保险从业经验;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在执业中没有故意欺骗行为。
第三十六条合规负责人对养老保险事务承担以下责任:
(一)保险公司销售、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投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退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退保程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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