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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补缴养老金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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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报上周刊登了《超过2年,养老金难以追缴》一文,对此事的来龙去脉及社保部门的回应进行了详细报道,但依然有一些市民对企业欠缴的养老金为何不能追缴表示疑惑,对此,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给予了解释。

对此,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解释,深发展前员工提出的具体诉求,是希望补缴10多年的养老保险费,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也就意味着对于超过2年的违法行为,在社保局依法行政权限范围之外,社保部门是难以查处的。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条就特意提醒参保人: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所以我们再次呼吁市民群众,请及时查询自己社保缴费情况,发现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要在法定时效内到我局投诉企业的违法行为。”

至于为什么追讨养老金要设置2年的追诉期?黄险峰解释说,所有法律法规对合法权益的保护都有时效的规定,其立法本意就是督促合法权益受侵害人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避免因时间相隔太长而难以处置,也避免将小问题拖延变成大问题。“目前按照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只能追缴2年,是符合法律的精神的,如果允许不受限制的补缴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黄险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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