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规范全县新农保业务管理,根据《新乡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具有新乡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第三条 新农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平调、截留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 组织实施与部门职责
第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县新农保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新农保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县财政部门负责新农保基金管理、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
县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参保人员户籍和人口信息比对工作。
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户父母的审核、认证工作。
县残联负责农村重度残疾人认定工作。
县审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新农保基金进行监督。
第五条 各乡(镇)、村(社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的政策宣传和参保工作。
第六条 新农保业务由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农保中心”)、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以下简称“乡镇人社所”)具体经办。同时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协助做好组织发动、政策宣传和材料收集上报等各项基础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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