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问答如下:
1、出台《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的重要意义?
答: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提高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水平,我市出台《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宁政发[2010]254号)(以下简称《办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对解决“三农”问题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二是彻底解决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迫切需要。三是维护被征地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2、制定《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的政策依据?
答:《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号令)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3、《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遵循的主要原则?
答:《办法》主要遵循“分类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衔接、保障基本、适时调整”的原则。
4、《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适用范围?
答: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行政区域内,土地被依法征用的被征地人员适用于《办法》。溧水县、高淳县土地被依法征用的被征地人员,适用于本地区制定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
5、《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实施对象?
答:根据不同的年龄结构,被征地人员划分为两类人员:
(1)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被称为“劳动年龄段人员”;(2)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被称为“养老年龄段人员”。
根据我市不同时期不同的安置保障政策,被征地人员划分为三个阶段:
(1)新增被征地人员:2011年1月1日即《办法》实施之日起,以征地区片价补偿安置的被征地人员;
(2)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2004年起,按《南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宁政发[2004]10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区县相关政策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以及浦口区、六合区按相关规定参加老农保的被征地人员;
(3)以往被征地人员:1983年8月1日即《关于颁布〈南京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府马字[1983]188号)实施后至《试行办法》及区县相关规定实施前的被征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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