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是否有高龄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的人员,凡年满75周岁不满8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发30元;凡年满85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
92、以往被征地人员,哪些符合领取老年生活困难补助条件?
答:(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其安置时间、安置方式及补偿标准等征地信息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2)一次性领取保养金、自谋职业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以及被征地安置就业后、未与安置单位中断过劳动关系、至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缴费不满规定年限而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3)未按月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基本养老保险、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等待遇的。
93、以往被征地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申请手续如何办理?
答: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到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困难补助待遇的申请。
94、以往被征地人员如何领取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
答: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自申请之月计发,从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卡发放次月起按月领取。
95、以往被征地人员何时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2011年1月1日前已领取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从申请转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次月,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11年1月1日后领取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从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发放之月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96、以往被征地人员如何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答: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到现户籍所在街道(镇)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已缴纳2011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从2012年度开始按规定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97、以往被征地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如何计算?
答:老年生活困难补助标准=290元-[(原一次性领取的保养金、自谋职业费、劳动力安置费、养老保险待遇-10000元)/180]。每人每月领取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低于150元的,补足到150元。
98、以往被征地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的高龄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领取老年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凡年满75周岁不满8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发10元;凡年满85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20元。
99、以往被征地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如何终止?
答: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的,失踪、死亡的,应终止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关系,停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
100、如何办理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终止手续?
答:本人或亲属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并填写《被征地人员终止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关系申请表》。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另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另需提供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死亡、失踪的,另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失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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