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劳动年龄段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如何享受?
答: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按相关规定定期不定期调整。
72、劳动年龄段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如何享受?
答:(1)未实现就业的,按失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2)2001年7月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相同年限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3)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期限,按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时执行的相关规定计算。
73、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补缴社会保险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否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答:劳动年龄段人员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74、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补缴社会保险后,如何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答:(1)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手续时,已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建立劳动关系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费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手续时,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费后,从缴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手续时,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足额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缴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75、劳动年龄段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还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1、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含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2、灵活就业人员须自2011年1月1日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费,且2011年1月1日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连续缴费不中断;
3、缴费年限不足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予以补足。灵活就业人员未及时参保或2011年1月1日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中断缴费的,补缴标准按《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第265号令)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76、劳动年龄段人员如何享受工伤、生育保险?
答:(1)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手续时,已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建立劳动关系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后,按规定享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2)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手续时,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费后,按规定享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
77、劳动年龄段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就业、培训政策?
答:(1)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办理失业登记的,可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2)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被征地人员及“4050”人员可参加再就业免费培训。
(3)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按国家促进就业扶持政策规定,纳入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被征地人员提供失业登记、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
78、新增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如何计算?
答:社会保障费按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所需的费用计算,社会保险费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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