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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养老金征缴越多月划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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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丹东个案便可以看出,地方养老金主要来源是征缴。而在现实中,则出现“征缴越多,承诺越多,负债越多,包袱越重,最终养老制度失信于民”的恶性循环。“向中央要钱”成为最后一根稻草,而把中国未来的养老金发放由财政承担,远非长久之计。

  新政策惹的祸?

  养老金缩水风波的核心问题是,为何去年退休与今年退休在待遇上会相差这么大?

  丹东市社保局印发的《2011年起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新的计发办法的宣传提纲》,对“退休时间不同人员在待遇上有着巨大差距”作出解释,称这是由于“自2011年1月1日起,全省实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造成的必然结果。

  “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是指国务院2005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下称国务院38号文)。为配合国务院38号文,辽宁省人保厅于2006年印发了相关文件。

  国务院38号文的核心在于改革以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多缴多得”。按照此文件,养老金共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改变了以往无论缴费年限长短、只要缴满15年都视同15年的发放方式,而是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满15年后,每超出一年多发1%,上不封顶,即所谓“多缴多得”。

  文件要求,各省级政府要按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制定具体的过渡办法,报劳动保障部(现为人社部)、财政部备案,还要求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为了保障新老政策平稳过渡,辽宁省确定了五年的过渡期,即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新、老两种办法同时计算,如新办法的数额低于老办法,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如新办法的数额高于老办法,按新办法计发。五年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如按新办法计算的月养老金,达不到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由财政补齐至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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