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再一次将改革日程摆在各国面前。事实上,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世界各国为应对老龄危机和改革福利制度已经做出了极大努力,有些国家甚至还付出了沉重代价。综观欧美国家的社会保障改革经验和教训,未雨绸缪,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也应深化改革。
调整制度参数迫在眉睫提高退休年龄首当其冲
众所周知,决定DB型现收现付制度平衡运转的关键是替代率(RR)、缴费率(CR)和赡养率(DR)三个参数。人口老龄化,寿命预期延长意味着赡养率出现变化,要维持制度运转或政府转移支付给予补贴,或调整制度参数恢复自我平衡。调整制度参数就意味着或下调替代率,或上调缴费率,或提高退休年龄来人为调节赡养率。事实上,前两个参数的调整空间已非常小,缴费水平已接近极限,替代率下调意味着降低福利水平,其可操作的“政治空间”也不是很大,调整赡养率是唯一较为可行的出路。
提高退休年龄在各国已成为社保改革进程中一个最常见和最普遍的改革手段,当然失败案例也不鲜见。法国曾因为提高退休年龄而多次引发全国性的示威游行,甚至导致社会骚乱。据不完全统计,在经合组织(OECD)的34个成员国中,至今没有提高退休年龄的只有芬兰、冰岛、墨西哥、荷兰、西班牙、英国6个国家。而没有改革的原因是他们的退休年龄早就已经很高了,其中冰岛1958年至今其法定退休年龄保持在67岁(男性,下同),其他5国从20世纪40年代至今始终就是65岁。截至2010年底,所有欧洲发达国家的退休年龄都在61岁以上,只有卢森堡等3个国家是60岁,未来计划继续提高退休年龄的国家有11个,包括英国、丹麦等。
在提高退休年龄的改革中,一个值得注意的趋势是女性退休年龄逐渐提高,并不断向男性的退休年龄靠近。另外,法定退休年龄“下调容易上调难”。法国在20世纪80年代曾轻而易举地将退休年龄从65岁下调到60岁,但从1995年开始试图提高退休年龄,10多年改革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阻力,代价惨重。
虽然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但由于统筹部分比重较大,且账户部分绝大多数为空账,所以,在分析财务状况时,可将之近似视为现收现付制。在制度参数方面,中国基本养老保险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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