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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如何深化改革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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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再一次将改革日程摆在各国面前。事实上,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世界各国为应对老龄危机和改革福利制度已经做出了极大努力,有些国家甚至还付出了沉重代价。综观欧美国家的社会保障改革经验和教训,未雨绸缪,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也应深化改革。

  希腊的养老金制度严重失衡,第一支柱的公共养老金负担沉重,而第二支柱自愿型的私人养老金“职业保险基金”刚刚建立于2002年。截至2007年,参与人数仅为1.18万人,占492万劳动人口的0.2%;全部资产仅为2460万欧元,占当年GDP的0.01%,与同年OECD成员国75.5%的平均值相去甚远,就连土耳其还占1.2%。

  荷兰与希腊都是欧洲小国,人口规模差不多,但职业年金规模却天壤之别。荷兰的参与率高达69.3%,2007年年金资产高达7398亿欧元,是GDP的132%。职业年金如此发达,必然会减轻第一支柱的财务负担。以待遇率作比较,2007年荷兰公共养老金的待遇率仅为44%,而希腊高达73%,但由于职业年金的巨大差异性,荷兰的公共与私人养老金待遇率高达73.8,而希腊仍为73%。换言之,同样是高福利,希腊财政不堪重负,而荷兰远离债务危机,主要是因为退休收入结构中有二分之一来自市场。

  中国养老保障的第二支柱企业年金的发展水平并不比希腊强多少,充其量相当于土耳其。截至2010年底,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人数为1335万人,相较于就业适龄人口其参与率还不到2%,基金累计结存2809亿元,占GDP比重不到1%。企业年金发展十分缓慢,多层次和多支柱的养老保障框架远没建立起来,不但不能担负起分散长寿风险和分担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财政压力的作用,而且被指责为“富人俱乐部”,甚至还严重制约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正常进行。欧债危机已向我们昭示,提高企业年金的立法位阶,重视市场作用的发挥,是未来规避养老债务风险的一个路线图。

  调整制度内再分配因素加强缴费与待遇联系

  DB型现收现付制的一个特征是具有很好的再分配因素,但激励性很差。再分配特征既成就了福利国家的诞生,也是福利刚性和滋生道德风险的温床,进而成为推动欧洲国家养老金支出不断增长的内生制度因素。加之有些国家公共养老金制度的设计存在缺陷,人为地扭曲了制度的再分配性。例如,提前退休和降低缴费年限等现象的普遍存在就是难以克服的一个制度缺陷。其客观后果相当于人为地拉高了赡养率,提升了“老龄化成本”,减少了制度收入,加大了债务风险。十几年来欧洲社保制度改革的过程实际就是在传统制度中不断引入和强化“智利因素”、弱化和消除再分配因素的过程。

  首先从纵向再分配因素的情况看,可分为激励性较差与较好两个组别。以养老金财富贴现值为例,如果64岁退休的人比60岁退休获得的养老金财富贴现值估价还要少,逆向激励设计无疑会对提前退休起到“鼓励”作用。反之则是正激励因素,相当于鼓励了老年劳动供给,增加了养老金的制度收入和减少了支出。以公共养老金支出占GDP比重为例,制度激励性则与支出水平呈负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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