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已按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中央在沪机关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第五条(组织机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是具体承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事务的机构。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基金来源)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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