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财务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规定执行。
第七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二十五条(统筹范围内的转移)
工作人员在本市统筹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六条(跨统筹范围及与企业之间的转移)
工作人员跨本市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本市与企业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按国家规定随同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二十七条(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的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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