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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单位缴20% 个人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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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海市政府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为20%,个人比例为8%;机关事业单位还应建立职业年金,单位缴纳比例为8%,个人比例为4%。
  第二十三条(基金监管)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财务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规定执行。

  第七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二十五条(统筹范围内的转移)

  工作人员在本市统筹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六条(跨统筹范围及与企业之间的转移)

  工作人员跨本市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本市与企业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按国家规定随同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二十七条(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的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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