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制度建立)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职业年金。
各级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九条(基金来源)
职业年金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
(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缴纳基数)
单位和个人缴纳职业年金的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