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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单位缴20% 个人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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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海市政府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为20%,个人比例为8%;机关事业单位还应建立职业年金,单位缴纳比例为8%,个人比例为4%。
  第三十四条(资金转移)

  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资金可随同转移。

  第三十五条(待遇领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依法继承;可选择按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以继承。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工作人员出国(境)定居的,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资金,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资金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三十六条(税收政策)

  职业年金有关税收政策,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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