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资金可随同转移。
第三十五条(待遇领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依法继承;可选择按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以继承。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工作人员出国(境)定居的,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资金,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资金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三十六条(税收政策)
职业年金有关税收政策,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