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缴纳职业年金的比例为8%;个人缴纳职业年金的比例为4%,由单位代扣代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国家规定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缴纳职业年金的比例。
第三十二条(账户管理)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实行实账积累。
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其单位应当缴纳的职业年金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记账,且每年按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应当缴纳的职业年金实行实账积累。
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第三十三条(账户计入)
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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