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每个工作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记入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办法实施前按规定计算的工作年限;本办法实施后个人缴费年限;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收入。
第十条(账户管理)
个人账户是个人退休时计发养老待遇的依据。
个人账户储存额仅用于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免征利息税。
第十一条(继续支付)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完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直至其死亡。
第十二条(余额继承)
本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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