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因出国(境)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已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机关事业单位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继续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原待遇标准,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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