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生养医疗用度统筹
一、参保登记
(一)实施范围
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改制成为企业的原省直机关及享受省级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及其在编、非编在职职工。以上单位聘用的临时工应参加工伤医疗用度统筹,但不参加生养医疗用度统筹。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机构成立批文(机关、社团及事业单位提供);
2.有效法人登记证(事业、社团提供)或营业执照(企业提供);
3 有效组织机构同一代码证(即单位代码证);
4.有效工资基金手册、退休职员基金手册(机关、事业提供)及参保登记前12个月份工资发放花名册(财务原始凭证);
4.养老保险费缴费凭证(省社保局及省机关社保局核发);
5.参保单位登记表;
6.参保职员参保登记材料(参见新增单位参保职员);
7.与省医保中心签订的小额支付系统借记结算方式协议。
(三)办理程序
1.单位提交完整、齐全、真实的参保申报材料;
2.省医保中心受理、审核无误,打印《工伤生养保险参保职员花名册》,单位需核对无误并签名盖章交回省医保中心,签订小额支付系统借记结算方式协议;
3.次月省医保中心托收工伤生养统筹费后,单位工伤生养统筹正式生效;
省医保中心每月10-25日上午受理参保申请材料。审核批准后次月生效。26日至次月9日为为封账和打单托收期,不受理相关申请。
二、缴费标准及缴费办法
单位分别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和0.7%缴纳工伤、生养统筹用度,个别困难的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职工均匀工资的60%,职工个人不缴纳,新增在职参保职员需多交一个月的工伤生养统筹用度作为应急储备金。省医保中心每年年初在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征缴单位全年的工伤生养统筹用度。新增在职职工在申请次月一并征缴应参保之月至当年12月的工伤生养统筹用度。
三、变更登记
以下情况需办理工伤生养医疗用度统筹变更登记:
参保单位增加工作职员(包括新增、调进在编、非在编、临时聘用职工);
参保单位减少工作职员(含在职转退休、在职职工辞职、解除劳动关系、调出、死亡等);
第二部分 医保卡治理与使用
一、医疗保险卡功能
社会保障卡或全省联网异地就医卡(统称医疗保险卡),由参保职员个人保管使用。省医保中心与省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计算机联网,参保患者门诊、住院挂号结算时,无论个人账户有无余额,均应刷医疗保险卡结算医疗用度,以便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记录、存储、累积医疗消费数据信息,确保足额享受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和贸易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待遇。
二、医疗保险卡使用
省级医保参保职员缴纳医疗保险卡制作工本费(社会保障卡25元,异地就医卡15元)后,领取印有参保职员姓名、照片及号码的医疗保险卡,一人一卡。参保职员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时应刷本人医疗保险卡结算医疗用度。医疗保险卡仅限参保职员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也不得持他人医疗保险卡冒名就医。发现伪造、冒用医疗保险卡,予以扣留,追回所发生的医疗用度,并视情节轻重,停止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3至6个月;对冒名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医保卡挂失补卡
医疗保险卡遗失或被盗,参保职员应及时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有效身份证实到省医疗保险治理中心和兴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客户服务中心(兴业医保联名卡)或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挂失、补卡。医疗保险卡挂失有效期7天,补卡缴纳工本费后立等可取。委托挂失和补卡应凭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实。未及时办理挂失和补卡,导致个人账户资金及兴业医保联名卡存款被冒用或冒领的,参保职员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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