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 工伤生养医疗用度统筹
一、工伤生养医疗用度缴纳
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缴纳工伤生养医疗保险用度,单位按工资总额的0.5%和0.7%缴费比例,于每年1月份一次性征缴,职工个人不缴费,个别困难的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均匀工资的60%。
二、生养医疗用度统筹
(一)用度刷卡结算。在榕参保生养女职工应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刷社会保障卡就诊、住院,直接结算生养医疗用度。
(二)刷卡范围对象。参加省医保中心生养医疗用度统筹并及时足额缴费的单位,其符合国家计划生养政策的参保女职工,经确诊怀孕后在生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医疗用度均属生养医疗用度刷卡结算范围。
(三)刷卡结算程序。参保女职工在确诊怀孕后,持单位计划生养相关证实、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怀孕诊断证实(须标明预产期)到省医保中心办理产前登记手续。经核准后,生养医疗统筹用度方可启动,生养医疗统筹运行时间原则上截止至预产期后一个月,妊娠中止或住院分娩结算后生养医疗统筹用度自行终止。
(四)异地生养审批。特殊情况需到非生养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生养女职工,应在省医保中心办理产前登记手续的同时,填写《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养医疗用度统筹治理异地就诊申请表》,经核准后,方可在非生养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医疗机构诊疗。
(五)刷卡结算项目。(1)办理产前登记手续后,参保女职工应在指定的生养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其间发生妊娠、分娩相关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用度,保胎、流产、引产、死胎的医疗用度,剖腹产手术及相关医疗用度均纳进生养医疗用度统筹支付范围。(2)办理产前登记手续之前发生的产前检查等医疗用度不纳进生养医疗用度统筹支付范围。(3)职工住院分娩期间的婴儿相关用度由职工个人承担,不属于生养医疗统筹用度支付范畴。(4)在榕生养的,应刷社会保障卡结算。
(六)延期治疗申请。分娩期间相关合并症、并发症治疗超过生养医疗统筹运行时间的,生养定点医疗机构应向省医保中心提交《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养医疗用度统筹延期治疗申请表》,并办理相关延医手续。
(七)生养用药目录。生养医疗统筹用度支付执行医保“三目录”(即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凡在上述目录范围内的生养医疗用度无起付线、无自付比例,均按实结算。
(八)刷卡定点机构。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养医疗用度统筹刷卡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13荚逗福建省立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福建省妇幼保健院、福建省中医学院附属第二人民医院、福州市第一医院、福州市第二医院、空军476医院、福建武警总队医院、福州市晋安区医院、福州市第八医院、福州台江医院、福州福兴医院。
(九)异地用度结算。参保女职工在非生养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医疗机构诊疗发生的未刷卡生养医疗用度,应提供独生子女证(父母光荣证)或准生证、《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生养医疗用度申报表》和医疗用度报销的相同材料,于分娩后12个月内到省医保中心报销结算。
三、工伤医疗用度统筹
(一)工伤认定。参加并缴纳工伤医疗用度统筹的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发生工伤的,应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伤认定,出具工伤认定复函,方可在省医保中心报销结算工伤医疗用度。
(二)用度结算。工伤医疗用度不得刷卡结算,参保患者应提供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伤认定复函和医疗用度报销的相同材料,于医疗用度发生后6个月内到省医保中心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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