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医疗用度报销结算
(一)报销结算范围
1. 已缴费尚未领到社会保障卡期间,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用度;
2. 社会保障卡或异地就医卡挂失、补卡期间,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用度(经省医保中心有关科盖章证实);
3. 经省医保中心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用度(附转诊转院审批表);
4. 因危重病抢救需门诊或住院治疗的医疗用度(附疾病诊断证实、抢救用药清单),如门诊转住院的,门诊医疗用度并进住院医疗用度结算;
5. 退休异地安置和长期异地工作,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用度;
6. 因公出差(附单位证实)或法定探亲(限境内,并附单位证实)时在异地门急诊(含门诊特殊病种)或住院治疗的医疗用度;
7. 因医疗保险年度结转停机导致无法刷卡的医疗用度(经定点医疗机构盖章证实,省医保中心信息治理科确认)。
8. 因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故障导致无法刷卡的医疗用度(经定点医疗机构盖章证实,省医保中心信息治理科确认)。
(二)异地医疗审批
1.异地就医。参保患者在未联网地需异地医疗(含异地安置、异地工作)的,事先需在医疗地选择2家定点医疗机构,填报《福建省各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参保职员核准表》(一式三份),并经医疗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证实、单位同意和省医保中心批准后,方可于指定的异地定点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用度先由个人垫付,后到省医保中心报销结算。异地退休安置或异地工作的参保患者需以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填写《省部属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异地安置参保职员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确认表》,事先报经医疗地定点医疗机构和省医保中心批准。
2.转外就医。参保患者因病情需要或因省级医保最高等级定点医疗机构设备条件所限,确需转统筹区外检查治疗的,由转出医院主治(含主治)以上医师填写《参保职员统筹区内(外)转院就医审批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及领导同意后,报省医保中心审批。紧急情况未能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在7天内(遇节假日顺延)补办。未经省医保中心批准擅自转院发生的医疗用度,全部由转出医院承担。参保职员自行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用度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如需要转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不须办理审批手续,直接转院刷卡结算。
3.转诊刷卡。转诊发生的医疗用度,由原收治定点医疗机构刷卡报销结算,并进参保患者在该院发生的医疗总用度。
4.回榕住院。参保患者因病情需要回榕住院的,应填写《省部属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异地安置参保职员回榕住院治疗审批表》,报经省医保中心核定、审批、登记后,直接刷社会保障卡结算医疗用度。
5.危重病抢救。参保患者因临时公差、外出探亲期间在外(不含境外)急诊或危重病抢救发生的异地医疗用度,按规定报备后到省医保中心报销结算。
(三)异地医疗用度报销
1.报销结算时间。参保患者异地发生的医保范围内门(急)诊医疗用度年度累计金额超出起付线的,每季度可到省医保中心报销1次;住院参保患者应事先告知单位,由单位出示证实报省医保中心备案。出院后1个月内凭相关材料到省医保中心报销结算。审核报销受理终结日为次年3月31日。每周一、三、五上午上班时间受理。
2.门诊报销需提供的材料
(1)医疗用度有效收费单据原件(须经医疗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效收费单据,加盖财务收费专用章,下同);
(2)医疗用度清单原件(含总清单及明细汇总清单。如无电脑处方的,书写的处方上应标明各种药品的规格、剂量、剂型、单位及总价,并均应加盖医疗机构用度清单专用章、财务收费专用章、医保办章、医务科章均可,下同);
(3)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复印件审核后加盖核对无误章);
(4)社会保障卡;
(5)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
3. 住院报销需提供的材料
(1) 医疗用度有效收费单据原件;
(2) 医疗用度清单原件;
(3) 长、短医嘱单复印件(加盖治疗科室、病案室、医保办、医务科章均可);
(4) 病案首页复印件(加盖治疗科室、病案室、医保办、医务科章均可);
(5) 出院小结原件(加盖治疗科室、医保办、医务科章均可);
(6) 疾病证实书原件(加盖治疗科室、医保办、医务科章均可);
(7) 福建省各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参保职员住院核对表原件;
(8) 社会保障卡;
(9) 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
(10)用人单位出具的住院证实书原件;
(11)相关的异地医疗审批表原件或复印件。
4. 补充保险报销。参保患者报销异地贸易补充医疗保险未刷卡医疗用度,应提供上述相同材料,到省医保中心商保理赔窗口办理报销结算。
5. 委托他人报销。异地医疗参保患者确需委托他人到省医保中心报销结算的,须出具《医疗用度结算委托书》和双方有效身份证实。
6. 报销用度转款。到省医保中心报销结算的医疗用度,20个工作日后直接转进参保职员兴业银行联名卡账户,参保职员持兴业银行联名卡到兴业银行服务网点兑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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