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研究制定与本市相适应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积极推进建立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大病保障制度。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合)人员高额医疗费用再报销有关政策,将符合规定的高额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逐步缓解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因病致贫问题。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四)积极发展补充医疗保险。积极发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互助基金、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和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公益慈善的协同互补作用,进一步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完善国际医疗保险服务平台,积极推进国际医疗保险机构与本市医疗机构的合作。
(五)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力度,筑牢医疗保障底线。建立医疗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引入收入核对机制,进一步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和限额,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逐步提高到70%以上。在全市实施门急诊医疗救助,逐步扩大救助范围,取消救助病种限制。完善医疗救助与各类基本医保的衔接政策,逐步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医疗救助的管理服务水平,到2015年,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覆盖率达到100%。完善因病致贫“支出型”贫困人群医疗救助政策,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六)提高基本医保管理服务水平。稳步推进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试点工作。建立医保诚信管理制度,将执业医师和参保患者纳入诚信管理体系,增强医保基金使用自律规范意识。加强医保基金监督管理,保障医保基金使用合理,维护医保基金使用安全。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的统筹管理层次,逐步实现市级统筹。推进统一的基本医保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各类基本医保的信息共享,加快建立统筹城乡的医保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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