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断完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完善药品价格管理制度。改进药品定价方法,逐步引入药物经济性评价,完善价格决策程序,提高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通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等措施,进一步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适当提高廉价经典药品和临床紧缺药品价格。规范医疗项目优化比价关系。全面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控制可另收费耗材的品种和数量,控制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护理、康复、诊疗、手术等服务价格,逐步降低检查、检验价格。
加强对植(介)入类等高值医疗器械价格的监管。强化成本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完善药品成本监测制度,开展医药市场价格调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开展医药价格检查,规范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进一步健全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清单制度,提高收费透明度。
(五)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快推进两个国际医学园建设。制定上海国际医学园、新虹桥国际医学中心等两个国际医学园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严格服务要素准入。引进国际优质医疗资源,建设一批具有国际化水平的高端医疗服务机构。研究制定将公立医院特需医疗服务剥离进入两个国际医学园的操作性办法,明确输出特需服务的公立医院与医学园之间的权益关系。做好两个国际医学园的指导、服务和推介工作。促进中外合资合作办医和社会办医。在符合本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前提下,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具有一定规模的高端医疗机构和特色专科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在医疗资源配置相对薄弱的区域、有床位增量额度的区域及需要设置医疗机构的人口导入区域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老年医疗护理、康复、精神卫生、儿科、产科等医疗服务供给不足的专科医疗机构。允许境内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股权限制。引导社会医疗机构依法规范执业,促进社会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完善促进医疗服务业发展的配套政策。落实社会医疗机构金融、土地、税收、价格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进一步改善社会医疗机构执业环境。完善医保定点相关规定,逐步增加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的社会医疗机构数量。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制度,鼓励医师到社会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医务人员在公立和社会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确保社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科研、职称评审、学(专)科建设、教学培训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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