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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结算中心经办业务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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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保基金结算中心经办业务及程序。
  (八)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

  办事依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转入条件: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到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1、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2、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转入携带资料:申请转入本区的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供以下资料办理:

  1、异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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