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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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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株洲市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株人社发〔2013〕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决定开展2016年度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工作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及社会保险诚信等级

  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株洲市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株人社发〔2013〕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决定开展2016年度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工作,同时对用人单位2015年度的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进行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申报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对象

  株洲市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城市四区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在区人社部门年审,但医疗保险的年审统一在市医保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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