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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株洲市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株人社发〔2013〕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决定开展2016年度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工作
  六、监督检查

  1、参保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且情节严重的,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参保单位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未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以及缴费基数申报资料不全的单位,将列为今年人社部门重点审计(稽核)对象。

  4、对未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逐月确定其月度应缴数额。

  5、根据《湖南省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没有通过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的参保单位,人社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其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审批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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