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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株洲市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株人社发〔2013〕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决定开展2016年度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工作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数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小于单位统计年报(或财务报表)工资总额的,以统计年报(或财务报表)数为单位缴费基数。

  2、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为统筹地区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300%以上部分不作缴费基数,也不作为核定个人账户的基数;低于70%的,以70%为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由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用人单位必须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申报,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4、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失业保险费基数的申报应不低于本单位及职工申报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人平基数水平。

  5、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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