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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株洲市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株人社发〔2013〕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决定开展2016年度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工作
  5、各参保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对提交的相关报表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所申报的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应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并在本单位张榜公示。

  四、社会保险登记及年审

  (一)登记及年审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应在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同时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

  (二)登记及年审资料

  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表》,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文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五、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评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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