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时间:2016年3月1日—3月31日
办理地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二楼办事大厅
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的有关事项,请各单位按照《株洲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和2015年度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株社险〔2016〕2号)有关要求执行。
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一)申报基数
1、企业养老保险:
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申报数(月平均工资)需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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