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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株洲市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株人社发〔2013〕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决定开展2016年度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工作
  6、《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总账及明细账,《管理费用》(薪酬费用)明细账(使用财务软件的另打一份,手工记账的复印一份,加盖财务部门印章);

  7、机关单位和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提供2016年1月份株洲工资统发中心工资明细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第5项改为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汇总表、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第6项改为涉及工资和福利的总账和明细账。

  (三)具体要求

  1、各单位应按政策规定参加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五项社会保险;

  2、五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应保持一致(政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不重复参保;

  3、参保单位工资总额的核定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如果单位的统计年报(或财务报表)中的工资总额中存在可剔除的项目,请提供真实有效的纸质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定。

  4、为准确计算参保缴费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应建立职工收入统计台账,认真统计每一位职工上年度从本单位获得的全部劳动报酬数额,平摊到新缴费年度的各个月份核算个人月缴费基数,做到实事求是、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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