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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金融监管体制 维护宏观金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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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落实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这是在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发生深刻变化的背景下,广泛吸取国际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全面深化金融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对于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宏观金融稳定、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一、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动态演进及其启示

  历史上每次金融市场大动荡后接踵而至的,通常是一系列监管改革,此次危机也不例外。

  (一)国际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核心和关键环节

  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覆盖面广泛,涉及体制层面、政策层面、操作层面等诸多方面。从体制层面的改革动态看,主要经济体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监管体制改革方案,核心之一是如何在整体上更有效地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这些改革归纳起来有三个关键环节:一是由谁对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承担主要责任或最终责任;二是与此相适应哪些监管主体需要进行机构调整和职能重组;三是新的监管体制框架下各监管主体的职能分工和协调配合怎样进行。

  1、主要经济体具有宏观审慎管理视角的监管主体一般在防范系统性风险方面承担主要责任或最终责任

  美国设立了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对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承担最终责任,针对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授权下由美联储具体实施监管。英国新设金融政策委员会,为宏观审慎管理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最高决策机构。该委员会隶属于英格兰银行,故央行为英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承担的最终责任人。欧盟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主要依靠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由成员国央行行长组成。德国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负责识别和监测系统性金融风险。俄罗斯、法国、韩国均通过修改法案赋予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央行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最终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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