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注重监管协调是此次危机以来监管改革的又一重要特征。美国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英国的金融政策委员会、欧盟的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德国的金融稳定委员会等,都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监管协调机制更加注重功能监管理念,更加强调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沟通以及相应监管标准、监管政策的协调。
二、新形势下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必要性及紧迫性
自2003年以来,我国基本形成了中央层面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地方政府管理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等个别业务的金融监管体制。总体上看,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符合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阶段特点和要求,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为成功抵御国际金融危机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随着我国金融业改革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不断提高,尤其是过去几年金融创新非常迅速,金融业态更加多元化,金融工具、产品快速增多并日趋复杂、高度关联。这些创新对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对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提出了多种挑战,现行体制也暴露出监管缺位和监管重叠并存、监管尺度和标准不统一、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事权和责任不匹配、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职责定位不清晰等问题。而对本轮国际金融危机爆发、救助等问题的反思,进一步凸显了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迫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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