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是提高危机应对及时性和有效性的有效保障
此次危机前,主要经济体均建立了一定形式的监管协调机制,但在应对危机时发挥的效果却显著不同。加拿大、澳大利亚依托相对成熟高效的监管协调机制,有效维护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成功抵御了金融危机对金融业的冲击。而其他国家的原有协调机制则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一方面,缺乏法律约束力和未指定危机处置时的牵头者,如美国的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英国的财政部、央行和原金融服务局三方谅解备忘录等;另一方面,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全面剥离或淡化央行金融监管职能的改革潮流,使得央行在监管协调中逐渐丧失了主导地位,缺乏危机处置时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无法充分发挥作为最后贷款人在维护金融稳定上的优势。
(四)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是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途径
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也是要着力解决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从我国中央与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现状看,金融管理事权过于集中于中央,不能很好地适应地方差异化的经济发展实际。而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仍然过多,一些地方政府本身就是资金的需求方,出于加快发展本地经济的考虑,直接或间接干预金融资源配置,影响了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财政金融风险的交织。在当前统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的大形势下,进一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有利于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也有利于形成长期稳定制度化的金融体制保障,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特别是有利于解决好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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