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健全的法律体系是金融监管体制有效运行的保障。在我国现有分业监管体制下,不论是宏、微观审慎监管部门还是中央或地方监管部门,各监管主体都从自身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台了相应法律法规,部分关联性制度规定存在衔接性和一致性问题。未来应充分协调,探索建立“一行三会”、政府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之间的法律约束制度,促进相关监管政策、部门规章等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统一,保持重大监管政策规定出台前的充分沟通、不同监管当局对同类业务监管政策内在逻辑的一致以及相应监管标准的协调。
(四)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
坚持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业的统一管理,督促地方政府改变“重发展、轻监管”的倾向,遵循“区域性”原则履行好相关职能。明确地方政府对地方性金融机构和地方性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在地方金融风险处置中的责任,强化日常监管和区域性金融风险防控。规范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出资人职责,避免对金融机构商业性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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