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构成
中保康联精彩人生两全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人身保险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保险合同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在任何情况下,经投保人( 以下简称“您” )或您的受委托人签署,并向本公司提供的所有书面文件和声明,将一律被视为是由您提供的。
保险合同的承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将以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一切保险利益为限。
保险合同的冷静期
您必须认真阅读本合同,倘若您有任何疑问或本合同有任何一处不能完全符合您的意愿,请直接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人洽谈。本公司可按照您的要求和有关的规定,对各项保险利益作相应的更改,否则,您可在收到本合同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倘若在撤销本合同前未曾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须扣除体检费)。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有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倘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日,本公司给付等值于已缴保险费总额的“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即告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身故的书面通知后,经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即告终止。倘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不足四周岁,其“身故保险金”将按下表比例给付。
三、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全残的书面通知后,经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即告终止。倘若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年龄不足四周岁,其“全残保险金”将按下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 占保险金额百分比
不足一周岁 百分之二十
满一周岁但不足两周岁 百分之四十
满两周岁但不足三周岁 百分之六十
满三周岁但不足四周岁 百分之八十
满四周岁或以上 百分之一百
倘若本合同有任何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和累积利息,本公司将由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此等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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