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责任免除
倘若因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或在任何情况下自残;
3、被保险人斗殴或醉酒;
4、被保险人或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5、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被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自杀;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
7、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倘若发生上述情况,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即告终止。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自保险单上所载的合同生效日的次日零时开始。
第五条 保险费、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您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本公司按时交付应交的保险费。倘若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在您交付首期的保险费后,应按照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交费日交付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自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交费日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倘若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倘若逾宽限期后您仍未交付应交的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次日的零时起中止效力,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即告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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