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人应当向您解释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本公司也可以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或其他形式的询问,您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倘若您和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决定解除合同的,无论解除前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均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并不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倘若您和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接受您的投保申请或提高其保险费,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决定解除合同的,无论解除前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均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倘若受益人为数人,您或被保险人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倘若本合同的受益份额并未确定,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平均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唯此项变更须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后,始得生效。本公司对因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所引起的纠纷不负任何责任。
您在指定和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但被保险人系由您承担监护责任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时除外。
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接受此类受益人的其他指定和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倘若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身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同时没有其他受益人;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同时没有其他受益人。
第八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您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而导致本公司增加的额外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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