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残:是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的。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认可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器质或功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永久完全丧失是指自以上情况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恢复之情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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