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逾宽限期,倘若您仍未交付到期应交的保险费,而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足以垫交应交保险费(除非在投保时或宽限期满前,您已以书面形式作出反对的声明),本公司将自动垫交您应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持续有效。
倘若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本公司将按现金价值净额折算成承保天数,自动垫交您应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当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一天的保险费时,本合同即中止效力,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即告中止。
第十一条 保单贷款
倘若本合同已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每次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以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的百分之七十为限(每次保单贷款的最低金额不得少于等值于人民币壹仟元)。借款及其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之前偿还。
倘若本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本合同即中止效力,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即告中止。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以下简称“复效” )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向本公司申请复效。申请复效时,您需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照本公司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文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在您补交所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和累积利息后次日的零时,本合同恢复效力。
此复效权利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告丧失。
第十三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实足周岁计算。
二、您在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时,应在人身保险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倘若发生年龄误告,本公司依下列约定处理:
1、倘若真实的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决定解除合同的,无论解除前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均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但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逾二年者除外。
2、倘若误告的年龄导致本公司实收的保险费少于应收的保险费,本公司有权作相应的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及累积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按照实收的保险费和应收的保险费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3、倘若误告的年龄导致本公司实收的保险费多于应收的保险费,本公司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三、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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