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通讯地址变更
倘若您的通讯地址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倘若本公司未收到任何通讯地址变更的书面通知,本公司仍按照本合同的人身保险投保单或批注上所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您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唯此项变更须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始得生效。
第十六条 解除合同的处理
在本合同生效后的任何时间内,您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 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您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本合同的原件及其他保险凭证;
3、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您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5、本公司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本公司在收齐上述的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七条 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及可分割性
本合同生效后,倘若其部分规定与中国已颁布或任何其后颁布的法律有所抵触,这些规定将根据法律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予以修改,以使其合法。倘若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失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将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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