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表示,在银行任职时,单位以本行存折为他们发放工资,并没有按规提供工资清单,也从没有按照规定定期向员工公布社保购买情况,大部分员工并不知道自己的收入构成及代扣代缴的信息资料,对自己社保缴交情况一无所知。
“我们出于对单位的信任,所以没有人到社保局查询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缴交情况,等离职后方才有机会发现。难道单位的过失要员工来‘埋单’?”员工代表王先生说。
黄女士认为,这样的处理结果明显是纵容企业为员工买社保时“短斤少两”,“即使被发现违规,单位也只负两年的责任,这对员工而言是完全没有保障的。”
据了解,这150多名员工中,部分员工2006年已退休,也就是说,按现有政策规定,已完全丧失追究单位责任的权利。
对此,社保局新闻发言人、法规处处长黄险峰表示,两年的法律追究期,从维法成本来看是合理的。社保局是行政机构,对企业只能进行劳动监察,监察条例明确规定,社保局只能追究两年,超过两年时间的,已不在社保局责令范围内。
律师:法规解读有误 单位应补交全部社保金
作为帮老员工维权的代理律师,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的金焰律师认为,深圳发展银行在每月为这批老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时没有按照其实际所得月工资总额购买社会保险,而是按可购买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购买,不仅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同时也对他们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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