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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召开缴纳养老保险费问题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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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市社保局就“深圳发展银行未按员工实际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问题”一事召开说明会,称昨日下午,深圳市社保局就“深圳发展银行未按员工实际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问题”一事召开说明会。

金焰认为,深圳发展银行未能为老员工们足额购买社会保险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

在关于追溯期的问题上,金焰律师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条的解读与社保局相关负责人的解读截然相反。

他认为,该条款是指员工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而并非社保局接到举报后只能处理最近两年的违法行为,这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

此外,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深圳发展银行需要补交的不仅是最近两年的社保,而应是自违法行为起,一直持续到终了的全部社保,并且承担相应利息等。

社保局:员工在岗时应“关心”参保情况

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表示,参保人需要主动去“关心”自己的参保情况。“社保局每年、定期会抽查企业为员工购买社保的缴费情况,按规定,企业要向员工说明缴费情况,一旦员工发现异常,应马上向社保局反映,社保局肯定会责令企业纠正。”

针对法律规定的追溯期问题,黄险峰表示,市民应形成领取工资单的习惯,并留意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保缴纳情况。“如果发现企业违规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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