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4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
2.4.1 基本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持续保险金 在约定的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见10.5)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的 2%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
如您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
特别保险金(见10.6)
被保险人在您每交满 5年基本责任保险费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的 5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如您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不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1)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 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年满 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 10%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被保险人于年满 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含年满 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 ,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 20%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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