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周岁前(不含 18 周岁生日)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可选责任保险费数额;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周岁(含 18周岁生日)至年满 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年满 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可选责任保险费数额的 110%。
您选择可选责任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在被保险人年满 55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申请;
(2) 约定的可选责任保险费需符合我们的规定;
(3) 应交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均已交纳。
若您选择了可选责任,则在可选责任的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增加可选责任的保险金额,但需符合上述规定,且在每个保单年度内,您最多可申请一次。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9);
(4) 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酒后驾驶(见10.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0.12)的机动车(见10.13);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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