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 保险事故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您和我们均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10. 释义
10.1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例如,出生日期为 2000 年9 月 1 日,2000 年9 月1 日至2001 年8 月31 日期间为0 周岁, 2001 年9 月1 日至2002 年8 月31 日期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
10.4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10.5 年生效对应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0.6 特别保险金 (1) 对于基本责任保险费交费期间为 5年的,如被保险人在第 6 个保单年度初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在第 6 个保单年度初的年生效对应日给付特别保险金;
(2) 对于基本责任保险费交费期间为 10年的,如被保险人在第 6、11 个保单年度初生存,我们分别在第 6、11个保单年度初的年生效对应日给付特别保险金; 对于其他交费期间,依此类推。
10.7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猝死不属
于意外伤害。
10.8 高残 本合同所指的“高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残疾程度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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