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周岁前(不含 18 周岁生日)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基本责任保险费数额;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周岁(含 18周岁生日)至年满 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年满 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基本责任保险费数额的 110%;
(3)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年满 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至年满 79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年满 79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
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 4 倍扣除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年满 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年满 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后已领取的基本责任的生存保险金;
(4)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79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年满 79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 之后身故, 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 3.6倍,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 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基本责任的生存保险金和特别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 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 30 天内行使。
如果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权,我们继续按本合同2.4.1 条第三、四款的规定履行保险责任。
投保人意外身
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见 10.7)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本合同的首个基本责任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基本责任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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