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保险费自动垫交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本合同基本责任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基本责任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我们将对自动垫交的保险费计收利息(见10.17)。
如果本合同的基本责任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全额垫交到期应交的基本责任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6.4 减保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减保,将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保后,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需符合我们的规定。
本合同第 2.4 条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减保后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进行计算。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7.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8. 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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