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度,并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10.9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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