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市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试行)。
第二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与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五)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三)外埠党政机关和企业驻甘办事机构及其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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