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定期向职工公布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职工有权查询、了解个人账户资金情况并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确定本市的实施标准和办法。
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管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第三十条 参保职工诊疗可选择3-5个定点医疗机构,其中至少应包括1-2个基层医疗机构。参保职工持《基本医疗保险证》在所选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定点药店购药。
第三十一条 物价部门应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收费标准,严格药品价格管理。医疗卫生部门应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内部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提供优质服务,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定点药店购药、药事事故处理的具体办法。
医药卫生的配套改革办法,由市卫生、药政、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费用结算、转院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管理办法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进行管理和结算。统筹基金采用定额结算,个人账户采用据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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